期末學期成績
★如遇學生期末考試缺考且未完成補考,請依學生學習紀錄(未含期末考分數)核算成績。
★無論學生缺曠紀錄,學生皆有參加該科考試(或請假補考)之權利,本校並無扣考[1]之規定,請老師務必依學生學習紀錄核算成績,勿直接輸入零分。學生缺曠課時數登錄至期末考週,若經學務處結算確定其缺曠課總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時,將統一由學校登錄為零分(請老師勿自行判斷並自行直接輸入零分)。
成績遲交與更改,均會列入教師之教學檢討與升等考核,請務必謹慎處理。
[1] 本校學則於民國95年即已修正為無扣考;
下表為報請教育部經臺高(二)字第0950111268號函同意備查之條文修正對照,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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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95年) |
95年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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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廿九條: 任一科目缺曠課時數經學生事務單位登錄(含期中及期末考週)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前述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一律以 18 週乘以該科每週上課時數計算)。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假者不列入缺曠課紀錄。 |
第五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廿九條: 任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請准免扣考假者不在此限。 |
1.依據95年3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2.刪除: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以及免扣考假者不在此限。 3.加註各科全學期授課總時數計算方式。 4.增訂並請准假者不列入缺曠課紀錄。 |